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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0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将第三条中的“县”和“努力”删去。将第四条中的“鼓励”改为“加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的制定与修正 首次制定:1993年12月21日,由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在1994年5月12日获得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属于违法行为,具体需结合当地法规判定。城市绿化带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通常由市政或小区物业统一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个人在道路两侧、社区公共绿地区域种植蔬菜,本质上属于占用公共资源牟取私利的行为。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条例的制定与修正 首次制定:1993年12月21日,由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在1994年5月12日获得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1993年12月21日由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随后在1994年5月12日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武汉市园林管理条例
修订:2010年4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5月27日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正式施行时间:该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目的:通过规范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绿化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增进市民福祉。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没有规定,但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武汉市为例,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绿化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所有建筑工地正常施工时间是6时至22时,如需夜间施工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夜间施工。
武汉市绿化管理条例一平方最多种多少株
武汉市没有明确规定在一平方米面积内最多可以种植多少株植物。具体的绿化管理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区域、街道或园林公园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关于武汉市绿化种植的一些说明:种植密度依据:在城市绿化中,种植密度通常根据植物的特性、生长需求和设计目标来确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1993年12月21日由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经过多次修正。
修订:2010年4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5月27日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正式施行时间:该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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